与儿童相撞后老人离开受阻猝死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40万索赔

2020-04-13

12月30日,南都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获悉,受到关注的河南信阳“老人男童相撞被拦下后猝死”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南都此前报道,今年9月,信阳某小区一名骑自行车出行的老人与一名小孩相撞后欲离开,被小区另一居民孙某阻拦后不久倒地身亡。两个月后,孙某收到平桥区人民法院案的传票。离世老人郭某某的妻子与两名女儿向她与小区物业提起诉讼,索赔四十余万。12月12日,该案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患多种疾病事发当月刚出院 阻拦与死亡先后发生但无因果关系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郭某某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孩子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其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小孩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其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前来相劝。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生命权纠纷,确定孙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分析孙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过错。

该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虽然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物业已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不担责 不超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应予鼓励

原告在诉状中表示,被告物业公司应担负对小区管理不善的责任。有关某物业公司为什么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负责人表示,两人相撞的地点位于该小区出口通道与东侧道路中间的南门广场。该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居民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以通行,但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

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违反该小区设计管理功能、超过合理限度,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对儿童在小区内广场上游玩亦不能过于苛求。在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负责人表示,郭某某不幸离世之悲剧出乎各方意料之外,令人痛惜,其家属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理解。

有关该案对社会的启示,该负责人表示,一审法院想通过该案要告诉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此外,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在发生事故以后,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