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的九月份我在路边正常的行走,被一个快速骑车的快递员猛的撞倒,顿时我口中血流不止,门牙也给撞掉了。事情发生后,快递员和门部经理一起把我送到了医院,并答应给我支付医药费,经医生诊断,伤口需要恢复一段时间才能按假牙,约要三个月的时间来恢复伤口。当时经理也同意按医生诊断的情况负责给付医疗费。三个月过去了我要求快递公司为我支付按假牙医药费时,却遭到了门部经理的拒绝,并说快递员撞我的那一天是星期天,不是职务行为,而且快递员现已辞职,愿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吧,经理不负责此事。这事我该怎么办呢?经理能推卸责任吗